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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烟净化器“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”

更新时间:2013-10-09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5385

1.简介

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内容为: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zui低去除效率。本标准为试行标准,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。

 

 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,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;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,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2.标准

GB3095-1996  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
GB/T16157-1996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

GB14554-1993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

 

3.定义
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

3.1 标准状态

指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。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。

3.2 油烟

指食物烹任、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、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,统称为油烟。

3.3 城市

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,即: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、市、镇。

3.4 饮食业单位

处于同一建筑物内,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,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。

3.5 无组织排放

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。

3.6 油烟去除效率

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,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。

式中:P-油烟去除效率,%;

C前-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,mg/m;

Q前-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,m/h;

C后-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,mg/m;

Q后-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,m/h。  

4 标准限值

4.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.67×10J/h,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m。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。

表1 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

规模

小型

中型

大型

基准灶头数

≥ 1,<3

≥3,< 6

≥6

对应灶头总功率(10J/h)

1.67,< 5.00

≥5.00,<10

≥10

对应排气罩灶面

总投影面积(m)

≥1.1,< 3.3

≥3.3,<6.6

≥6.6

4.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
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

规模

小型

中型

大型

zui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)

2.0

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(%)

60

75

85

5 其它规定

5.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
5.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
5.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 

5.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
5.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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